主题: 安康一男子搞虚假诉讼,被拘留10天罚款10万!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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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5/14 17:29:25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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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诉讼权利

但法庭是庄严、神圣

不容许亵渎和欺诈

也容不得半句谎言

为了帮助他人索要保险公司赔偿款

冒充原告、安排律师、虚假诉讼

这群戏精上演群戏

最终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付出了应有代价


2022年5月12日上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冒充他人以原告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刘某某等三人的起诉,并根据案外人党某某、被告王某某、律师汪某某在该起虚假诉讼中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认错悔过态度,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的该三人给予司法制裁:对党某某司法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十万元;对王某某司法拘留五日;对汪某某罚款三万元。


庭审现场

案件回顾:2021年7月25日,不具有客运资格证的被告王某某驾驶挂靠于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三轮保洁车的刘某甲发生碰撞,导致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王某某委托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党某某出面解决此事,经协商被告王某某与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了刘某甲的家属五十余万元。
随后党某某草拟民事起诉状并伪造死者家属刘某某等三人的签字,冒充刘某某等三人以原告名义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党某某指使被告王某某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还委托律师汪某某作为刘某某等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妄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追索机动车商业险部分的赔偿款。


处理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死者家属刘某某等三人对本案的发生并不知情,根本没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随后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查明了以上事实,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虚假诉讼罪,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俗称 “打假官司”。概括来讲就是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了违法犯罪程度,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诚实信用,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


该案是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查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本质是诉讼欺诈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对国家的司法权威危害性大,破坏力强。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3421”工作方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露头就打、绝不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筑牢虚假诉讼的防火墙。对敢于僭越红线的虚假诉讼者给予严厉的司法制裁,让违法者得不偿失,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自由代价、征信代价,以违法案例的警示效应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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