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黎某向被告人张某转账6000元欲购买冰毒,当日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并将6000元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中3000元购买冰毒5克。随后黎某和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5克冰毒和剩余的3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将5克冰毒转交给黎某,随后黎某将冰毒带回家中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