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三男子因二次酒驾同一天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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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7/31 17: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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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

但总有一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

为逞一时之快

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日,安康岚皋三名男子

不但没有“吃一堑长一智”

还屡教不改,以身试法

7月26日

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三人

因二次酒驾

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行拘!




1

6月20日21时40分,高某某饮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1mg/100ml)驾驶陕GZ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岚皋县南宫山镇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宫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进一步调查,高某某于2016年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0元。



2

5月10日20时许,吴某某饮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8.34mg/100ml)驾驶陕GJ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蔡垭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岚城公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进一步调查,高某某于2019年9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并处罚款1500元,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同时吴某某还存在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9条第四款,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300元。



3

6月20日21时许,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7mg/100ml)驾驶陕GZ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岚皋县四坪社区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宫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进一步调查,赵某某于2017年9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赵某某此次还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第93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500元。

(来源:平安岚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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