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无证经营、?销售假冒、违规使用添加剂……安康再曝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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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8/5 17: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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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药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
8月3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2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助推汉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截止目前,已查办民生领域案件219起,办结219起,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余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工业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12月6日汉滨市场监管局局收到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来汉滨区余某煤厂生产的蜂窝煤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从事蜂窝煤加工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原煤在某煤炭经营部购进,并附有检测报告。为确认原煤质量,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原煤随机抽样,检测结果合格。当事人生产蜂窝煤的工艺流程是原煤加水、泥土和少量的石炭渣,主要销售周边村民,平均每天能生产200块,售价0.3元/块,未开具销售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2021年11月17日生产的涉案蜂窝煤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样基数为200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及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2.汉滨区某然之家商行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水蛭(菲牛蛭)冻干粉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15日,汉滨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汉滨区某然之家购买的水蛭冻干粉,怀疑存在质量问题。汉滨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到该商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商行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存放有水蛭冻干粉中药口服饮片外包装袋。

  经调查:商行是在2021年3月中旬开始销售水蛭冻干粉的,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截止目前共销售了水蛭冻干粉17笔。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2021年6月15日收到回复,称该冻干粉是本辖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产,资质齐全,该冻干粉属于药品(中药口服饮片)。

汉滨区某然之家商行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3.汉滨区邓某米线加工作坊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9日汉滨市场监管局收到区级抽检“米线”的检验报告,汉滨区邓某米线加工作坊加工“米线”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1年9月14日,汉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邓某米线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抽检的“米线”检验报告,未发现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相关物质,当事人现场也未承认在添加了上述物质,遂于2021年9月15日,将其米线加工过程使用的原料进行抽样送检。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未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因上述原料未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当事人才承认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并且只添加了这两次。

  汉滨区邓某米线加工作坊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处罚款

 案例4.安康康某眼镜店涉嫌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案情摘要:2022年4月13日,汉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康某眼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经调查,该眼镜店曾于2020年1月7日申领《营业执照》在汉滨区金州路某商场开业经营,6月28日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停业关门,该店投资人又于2021年6月17日在汉滨区巴山东路开店经营,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经营场所)。

  汉滨区康某眼镜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5.汉滨区某群街某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3日,汉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汇同汉滨区环食药大队在位于汉滨区某群街李某奋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45%375ML“西凤酒” 800瓶;4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 132瓶;40%100ML“江小白单纯高粱酒” 9瓶;45%500ML“西凤六年陈酿” 4瓶;上述商品经执法人员初步辨认涉嫌疑似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商品共计945瓶,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并现场送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调查,汉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委托商标持有人对当事人李某奋销售的涉案商品进行依法协助辨认,并分别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商品的购进来源及销售经过,称购进销售的都是假酒,由此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嫌疑,由于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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