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一大妈在商家“地面广告”摔伤,要求赔偿9万余元...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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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8/7 11:35:14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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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门口铺设宣传广告布
谁知却遇下雨天,地面湿滑
有人踩到广告布滑倒摔伤
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


  2022年1月,紫阳县城关镇某服装店在其店面门口铺设广告布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刘大妈步行至其门口准备进店购物时, 因地上的广告布被雨水淋湿后异常湿滑,导致刘大妈摔倒受伤。

 事后,刘大妈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刘大妈认为,服装店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广告布湿滑未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对她的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争论无果,刘大妈将服装店老板陈某诉至紫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服装店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被告在其店面入口处铺设大型广告布,遇雨天湿滑,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对刘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发现涉案店面广告布遇雨天湿滑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服装店的赔偿责任。

   最后,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由服装店经营者陈某承担80%的责任,刘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服装店老板陈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7万余元。


   商店作为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出行最好有家人陪伴同行,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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