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服装店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被告在其店面入口处铺设大型广告布,遇雨天湿滑,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对刘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发现涉案店面广告布遇雨天湿滑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服装店的赔偿责任。
最后,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由服装店经营者陈某承担80%的责任,刘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服装店老板陈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