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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紫阳县汉王镇胡某与郭某签订《住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将其开发修建的位于汉王镇街道的住房一套出售给胡某,房屋总价18万元,卖方如果未按照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交款数额月息2%承担资金贷款利息。签订合同时胡某支付了16万元房款,剩余2万元约定办理产权证后一次付清。房屋竣工后,胡某领到了钥匙并更换了防盗门,后因资金不足房屋未进行装修,胡某也一直没有去看过房子。
2019年9月胡某前往新房,准备着手房屋装修,却发现该房屋已有人居住,经询问得知郭某于2015年3月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胡某与郭某多次沟通未果,故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1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月息2%支付其资金贷款利息。
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