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滨、旬阳、平利发布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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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19 1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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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公安警情通报

2022年11月6日,刘某(男,住汉滨区建民办)一行4人从外地自驾车返安后,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刘某等人与亲属走动、聚餐,家人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邻居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11月11日,宋某(男,租住汉滨区关庙镇)由家人自驾车从河南某武校返安,宋某从高速公路出站时,未如实提供行程信息,未通过“安康微连心”小程序报备,未向所在村组报备,回家后与家人共同居住,家人多次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11月14日,王某(男,住汉滨区大竹园镇)从甘肃乘火车到西安,当晚搭乘顺风车到蒿坪高速出口匝道停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由家人接回,16日社区摸排后集中隔离,核酸检测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隐瞒行程;未落实“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不主动报备;不严格落实“三天两检四不”要求,导致居住的村落、相关商场超市临时封控,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对上述人员涉嫌违法的行为正在进行查处。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旬阳公安警情通报

  案例一:2022年11月1日至11月6日,吕河镇一超市未严格落实扫“陕西一码通”场所码的疫情防控措施,进入该超市购物人员未严格落实扫码登记,后经核酸检测多名人员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超市负责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2022年10月30日,小河镇一学校教师梁某从西安乘坐火车返回到单位后隐瞒行程,利用另一部仅显示安康行程码的手机报备,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案例三:2022年11月15日,城关镇雷某在明知自己所住区域被划定为高风险区,封控管理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自家大门,损坏社区张贴疫情防控封条,窜至白柳镇某工地给他人开挖掘机,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雷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2022年11月7日,在城关镇陈某1家中,吕某、薛某、陈某2等四人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聚集打扑克牌,后经核酸检测,吕某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1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吕某、薛某、陈某2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五:2022年11月10日,城关镇四海逸家小区居民胡某在封控期间违反规定,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过程中,为发泄不满情绪,采取辱骂、威胁、头部撞击护栏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了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民警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群众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各类涉疫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旬阳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8日


平利公安警情通报

   案例1:2022年11月8日,平利县大贵镇嘉峪寺村村民倪某与陈某一同驾驶皮卡车前往河南省登封市接孩子回家。11月9日凌晨倪某、倪某某返回平利县大贵镇。倪某出入中高风险地区,未按照防疫政策及时向其居住地基层政府报备其行程轨迹,平利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倪某处以罚款处罚。


   案例2:2022年11月11日15时许,平利县洛河镇洛河街村村民曹某和洛河镇丰坝村村民尹某驾驶小轿车自省外高风险地区河南省登封市返回平利,到达平利西高速路口疫情防控查验点后,未如实告知自己到过高风险地区并报备行程,平利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曹某和尹某二人分别予以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履行防控义务,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利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旬阳市公安局、平利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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