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一情侣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房子如何分配?法院判了

  • 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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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2/19 18:01:11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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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双安镇甄美丽早年丧夫,后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同镇村民贾英俊,二人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一开始两人的感情很好,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6年,甄美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政府修建的集中安置点房屋一套,价格15万。除去国家政策补贴5万,甄美丽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10万。后双方交恶,甄美丽认为,贾英俊对家庭缺乏付出,好逸恶劳,买房时不闻不问,整天无所事事,也不出钱,购房款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外面辛辛苦苦打工所挣。遂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为自己所有,并让贾英俊立即搬离房屋。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不具有家庭关系,本案争议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买,故该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应根据各自出资份额享有该房屋权利。甄美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购房款全部由甄美丽支付,而贾英俊仅证明自己出资3,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18,000元交给甄美丽装修房屋,甄美丽已偿还15,000元),加上双方搬家礼金77,000元用于偿还债务,贾英俊应享有该礼金的二分之一,故贾英俊用于房屋装修的费用应为41,500元。2021年3月紫阳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甄美丽所有,贾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该房屋。甄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贾英俊41,500元房屋装修款。
法官说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及财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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