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康一名2岁孩童在邻居家在建工程积水潭中溺亡,责任在谁?法院判了

  • 泽栋
楼主回复
  • 阅读:14347
  • 回复:0
  • 发表于:2022/12/21 17:18:01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安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溺亡”是青少年儿童

发生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

令人痛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紫阳县洄水镇李某到镇上的诊所买药,李某妻子在家照看两岁多的儿子,中午13时许,李某妻子在家做饭,两岁多的儿子独自外出玩耍时,不慎掉入邻居张某用于修建化粪池开挖基坑形成的积水潭里溺亡。


李某认为,工人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明知挖的土坑形成的积水潭会给周围邻里小孩带来潜在的危险,由于一时疏忽既没有回填积水潭,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儿子溺亡,王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作为积水潭所有者,其负有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遂将张某和王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其房屋修建的基础工程承包给王某,其中包括开挖用于修建化粪池的基坑,因此该积水潭的所有者应为张某,王某应当为该积水潭的实际管理者。李某儿子坠入积水潭溺水死亡,积水潭系张某建房时为修建化粪池挖掘的基坑形成,在未封闭的场所长期留存水深约一米的积水潭,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积水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儿子溺水死亡事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在为张某建房过程中系直接责任人,对具有高度危险的积水潭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排除危险,存在过错,依法应与委托人张某对李某儿子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李某在明知积水潭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从河中捞起的鱼苗投放至水潭中,更加大了水潭对幼儿的吸引力,提高了水潭对幼儿的威胁性,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失;李某作为监护人,对不足3岁的儿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重大的过错。2021年7月,紫阳法院判决张某、王某连带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此案,溺水是儿童非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对于孩子来说,其自身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因此,作为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孩子年龄小,一定要严密看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亡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紫阳法院)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