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滨再曝光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 初运
楼主回复
  • 阅读:25372
  • 回复:0
  • 发表于:2022/12/21 17:18:07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安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重要批示要求,助推汉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截至目前,已查办民生领域案件291起,办结291起,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安康某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转办的2022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函:安康某水果商贸公司销售的“康大师一次性防护口罩”“采河 84消毒液”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调查,该公司抽检的“采河 84消毒液”已全部销售完,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卖场货架区51包、库房43包“康大师一次性防护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94包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还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并予罚款。

案例2. 汉滨区曹某乳制品经销部涉嫌发布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7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汉滨区曹某养珍益坊乳制品经销部以银桥乳业产品为幌子,向老年人售卖保健品并诱导其充值会员。

经调查,老年人是自愿购买产品,没有强制性消费。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店正在进行会议营销或讲课活动。但在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的灯箱广告和宣传彩页、客户档案及体验表均有涉嫌虚假和夸大宣传的内容。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当日给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发布宣传彩页中老年人服用羊奶12种理由和灯箱广告中羊奶富含各种成分的科学依据和出处,当事人无法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罚款。

案例3. 李某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案

案情摘要:2022年5月30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办的涉嫌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7日对位于汉滨区坝河镇的李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禁止使用的钢丝套索,大、小铁质捕猎夹等猎捕工具。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确实在其交易服务场所内出售过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分别是钢丝套索,大、小铁质捕猎夹三种猎捕工具。当事人涉嫌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停止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4. 汉滨区范某海鲜水产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8月15日对抽检不合格的范某海鲜水产行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其销售水产品“江团”鱼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经营区域未发现抽检的不合格“江团”。

经调查,本次抽检的不合格“江团”为2022年6月25日购进并售完,当事人提供了“江团”的进购单据、《营业执照》、产地证明等资料。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免予处罚。

案例4. 汉滨区刘某水面店涉嫌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15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的“麻食、面片”不合格检验报告。8月1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汉滨区刘某水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约1974g“天柱脱氢乙酸钠”,当事人主动承认了在“面食”加工过程中添加了“脱氢乙酸钠”,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分两次从网上购买“天柱脱氢乙酸钠”共2050克,先后于7月16日至7月18日,8月14日至8月15日的“面食”里添加使用共76克,剩余的1974克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已被扣押。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未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处以罚款。

(来源: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My title page contents